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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1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经2008年8月18日(2008年第1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鄂州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

  第三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分别在市城管部门,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目标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目标办会同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考核目标。

  第五条 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经费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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