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14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的需要,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第一批)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鄂州市城区违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鄂州政发〔1999〕38号)

  该《办法》因部分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且现行城市管理体制中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也与该《办法》的规定不一致,实际上已经失效,故予以废止。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鄂州司发〔200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鄂州司发〔2002〕40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