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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七条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小区道路路面宽度6.0~9.0米;组团道路路面宽度3.0~5.0米;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当为高层住宅时需满足大型消防车回车要求,应设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地。

第十章 公共配套设施

  第五十八条 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建设要配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商业服务(含金融邮电)和行政管理等七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十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一般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三级规模配置,也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第六十一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和规模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表十一)执行。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十一)的规定配置本级及本级以下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两者之间时,除按低一级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外,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旧城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可酌情减小配套规模。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沿街建筑物外装修方案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对环境有所改善。
  第六十三条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高层公共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
  第六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技术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
  沿街新建、扩建、改建含商业功能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店招类广告位置。
  第六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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