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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五)、《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六)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表七)规定控制。
  第五十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出入口的宽度双车道不应小于7m,单车道不应小于5m。
  第五十一条 停车场(库)的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九章 居住区规划

  第五十二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八)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第五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九)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十)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
  第五十六条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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