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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不得加层。确需加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层后应满足关于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消防设计的控制规定;
  (二)符合城市环境、景观的要求;
  (三)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资质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住宅建筑平屋顶改建坡屋顶的,在满足自身建筑结构安全和第二十条日照标准,其坡屋顶坡度按小于等于1:2控制,坡屋顶最高点控制在3.0米以下。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第四十六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2个或2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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