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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沿城市重要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要求。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其退离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退让,但最小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边界外为居住建筑须同时满足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3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三)控制执行。
  注: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
  ②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
  ③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④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公共绿地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沿铁路两建筑物应预留30米以上防护绿带(以铁路边沟外缘起算),建筑物后退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四)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市中心商业区及旧城改建地块,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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