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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八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上款规定执行;相对居住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适当加大。
  第二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3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三十条规定控制。
  第三十二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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