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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一)低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建筑、多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建筑用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限制,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二)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三)危房修建、改造等。
  第九条 建筑物的修缮、危险房屋的修建不宜超出原有建筑物的产权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建设。
  (一)属文物古迹、历史风貌的建筑应符合有关保护规定;
  (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或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在征得四邻同意的条件下修建时允许对基底面积、高度、层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中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非低层的居住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原则上大于等于1.0),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将建筑基地按用地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一)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并保证现有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设施的安全使用。
  (二)商业区、连片开发的商务功能区、交通枢纽设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动较为集中的地块的地下空间,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连通建设。

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十三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的规定。
  第十四条 旧城改建难以达到《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绿地率可以比《建筑基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表二)规定降低二至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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