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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办、指导或直接办理辖区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注意发现和重点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自治区外办:研究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关政策,积极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及涉外反洗钱合作事宜。
  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积极建立向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
  自治区安全厅:参与辖区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调查方案;通过国际合作等渠道,对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进行调查核实。
  自治区监察厅: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自治区司法厅: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会同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对全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加强对金融类国有资产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研究建立洗钱犯罪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
  自治区民政厅: 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管理,协助人民银行落实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要求。
  自治区建设厅:在房地产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逐步推行实名制购房,并在房地产开发及房屋交易等方面研究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自治区商务厅: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研究对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协助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贯彻落实贵重金属交易、典当、拍卖等领域的反洗钱规章。
  拉萨海关:研究建立在进出境环节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的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加强报关单据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打击和防范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进行的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沟通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
  自治区国税局:研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打击和防范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配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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