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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8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反洗联字〔2007〕1号,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精神,结合西藏实际,建立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组织
  西藏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外办、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商务厅、拉萨海关、自治区国税局、工商局、广电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西藏银监局、西藏证监局、四川保监局西藏工作组,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分局共22家单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据《反洗钱法》和《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指导全区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组织、协调全区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全区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金融业反洗钱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全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全区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法规;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督办、指导辖区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积极研究和解决审理洗钱案件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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