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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批示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承办处室受理领导批示件,由处室正式工作人员签收。

第三章 领导批示件办理、督办、反馈、归档

  第八条 承办处室要正确领会领导批示意见,认真办理批示事项,切实提高办理质量。该查明情况的要深入实际调查,该研究政策的要进行调研,该与当事人见面的要主动约见,该依法查处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到位。
  第九条 领导批示件属于多个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主办处室(单位)牵头,协办处室(单位)配合。协办处室(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办理情况或意见送主办处室(单位)。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必要时,由办公室协调,意见仍达不成一致的,附说明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条 领导批示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办理上报时限一般为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重大紧急批示件边办边报。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以领导批示为准。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办结,经主管厅领导或厅长同意,向上级督查机关说明原因,并报告进展情况,申请延长办结时限。
  第十一条 厅办公室要加强督办,根据进展情况填发督办通知单,直至办结。急件要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报告由承办处室(单位)起草,多个处室(单位)共同承办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起草,办公室核稿,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必要时由厅长审签。报告要情况清楚、逻辑严密、数据准确、依据充分、措施具体、建议可行、格式规范,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批示编号。领导批示件办理报告由主办处室送达批示领导和上级督查机关,送达时要在登记薄上载明送达时间、接收人、接收人签名,并将送达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件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原件及相关材料送厅机要室。厅办公室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 领导批示件的管理

  第十四条 厅办公室要建立领导批示件管理台帐,动态反映领导批示件登记、呈送、送达各环节和办理进展、落实情况。定期将各承办处室(单位)办理领导批示件的进展和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厅领导审核,向全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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