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领导批示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33号)
各处室、事业单位:
为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提高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得到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批示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领导批示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批示件是指上级领导批转我厅或厅领导批示要求办理、阅处、研处件。
第三条 领导批示件办理坚持有批必办、凡办必果、办果必报的原则。领导批示件是办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上报办理结果;是阅件的,要认真阅研,及时反馈贯彻意见。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领导批示件的督办管理,厅内各处室、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按要求负责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落实。
第二章 领导批示件的签收、登记、阅批、分办
第五条 领导批示件由厅办公室秘书科签收、登记、运转。登记要载明收件编号、收件日期、批件名称、批件领导、批示内容等。领导批示件实行厅办公室秘书科一个口子进出,专人管理、专夹传递、颜色识别,不得横传和下传。
第六条 领导批示件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交承办处室(单位)办理。批示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批示有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其他单位应主动配合;批示未明确的,排位在前即为主办单位。紧急批示件随收随送阅、随拟办、随批办、随交办。如阅批的领导外出,经电话请示其批办意见并注明后,可先交承办单位办理,再补批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