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8〕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立即与来鄂就业的灾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实行试用期,预支不少于200元的工资作为生活费,并依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确保灾区劳动者基本权益。
二、对需要进行岗前培训的灾区劳动者,实行带薪培训,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相关培训机构组织好技能培训。承担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可按鄂财社发〔2006〕17号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紧急通知》(鄂劳社发〔2008〕35号)明确的就业扶持政策,要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招用灾区劳动者的各类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从事灵活就业的灾区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落实,社会保险关系不在一个统筹地区的,以失业保险关系为主。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掌握来鄂就业灾区劳动者流动情况,属于在省内跨市州异动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协调办理好人员交按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同时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属于到外省就业或者返回原籍的,用人单位所在市州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情况书面通报劳务输出地就业服务机构,同时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
五、输入地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开展就业服务,搞好就业登记,并注明“灾区对口就业援助对象”,及时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灾区劳动者要建立实名制管理台帐,实行分企包干、跟踪服务,及时掌握灾区劳动者就业和生活状况,并根据鄂劳社发〔2008〕42号文要求按月上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