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自查自纠和迎检的准备。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地议事日程。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掌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部署,狠抓落实。省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专项治理各阶段的工作。市级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工和措施,精心部署实施,使专项治理真正取得实效。
(三)抽调专人,成立专班。省、市、州、县相关部门要抽调懂业务、懂政策的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专班,按时完成自查和抽查工作。省级检查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每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并从成员单位及地市抽调专人,组成9个检查组,于2009年3-5月分别赴17个市州及抽查的县进行专项核查和调研,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
(四)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市、县级领导小组每月要向省上报工作情况,发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领导小组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情况,并通过定期编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简报》等形式交流信息,推广经验,通报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
附件: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地税局、监察厅、审计厅、卫生厅、证监局等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1位厅级领导为组成人员。
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主任1名,由劳动和保障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4名,由有关部门处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