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个别特殊问题,可上报部际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违纪问题,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省级和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同时也要对本级经办的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意见,提交整改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3-5月)。
对各地自查自纠工作,省级和市级领导小组要加强检查,进行重点抽查。市级领导小组对县市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面达100%。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
省级领导小组也要对全省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省对市州检查面达100%,对县市检查和抽查面不少于50%,主要是检查各地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是否有走过场的情况,发现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全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6-9月)。
市级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于2009年7月底前报送省级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地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2009年9月向部际领导小组和省政府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2008年8月中旬召开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布署专项治理工作,并对相关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同时要求各地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