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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历史欠费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提前退休范围、擅自降低病退审批标准、擅自扩大各项社保基金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五)不按规定对“以物抵费”社保基金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不按规定对“以物抵费”社保基金资产依法依规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不按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收入不按规定归还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物抵费资产经营收入不及时转入社保基金,用于弥补部门经费或用于发放个人补贴。

  三、专项治理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2009年9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地税局、监察厅、审计厅、卫生厅、证监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省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任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1名副厅级领导为组成人员。省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的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参与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州、县按照统一部署,尽快成立本辖区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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