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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3、住宿费。寄宿生住宿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二、农村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其中:
  1、住宿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但不得强迫学生住宿并收取费用。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从严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2、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费发放的教科书包括国家课程教科书以及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教育资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使用的课堂作业本(小学含语文、数学、英语,初中含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用表、图册、美术和科学课材料、外语磁带等属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习资源,各地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
  民办中小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有关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经过批准而未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管理)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以及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所有学生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四、收费纪律及要求
  1、除以上规定的费用外,其他收费都不列入学校收费项目。其费用按照学生及家长自愿的原则,由提供服务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其收费标准。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参与或组织此类活动并收费。严禁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材料。
  2、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相应的费用纳入公共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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