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08〕21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为了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现就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一)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实施范围包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特教学校、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分等。免除学生杂费后,学校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杂费的任何费用。学校继续按《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6〕126号)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仍按《关于核定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221号)和《关于2003年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价费〔2003〕249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
(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三)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代收费)及标准,具体为:
1、课本费:指国家课程教材费和地方课程教材费用。城市学校课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大中城市:初中135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50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县级市城区:初中130元/生·学期,小学1-2年级45元/生·学期,小学3-6年级70元/生·学期。
2、作业本费。作业本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鄂价费〔200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中35元/生·学期,小学25元/生·学期。
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各校不得突破。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结余,要如数退还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