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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要做好鉴定文书档案保管工作。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盈利水平,对我市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见附表)。

  七、煤炭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一律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煤炭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7号)中规定的办法计征。

  八、由于开发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盈利水平相差较大,因此经济适用房项目应单独核算,并按不低于10%的所得率计征;房地产开发企业除经济适用房开发以外的其他兼营项目,随主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九、全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中所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附表所列的下限。各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行业盈利水平制定适合当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具体工作方案,报经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应税所得率表

  (单位:%)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煤炭业除外)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6--15

房地产开发

 

其中:1.经济适用房

10--30

    2.其他房产项目

15--30

建筑业

 

其中:1.土木工程建筑

6--20

    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8--20

    3.装饰装修业、道路

10--20

    4.其他工程作业

6--20

餐饮业

 

其中:1.年收入在500万(含)以下

10--25

    2.年收入在500万以上

12--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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