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收集整理渔业合同信息,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合同补贴政策。
三、加强合同法规宣传培训,提高合同法律意识
有关分局、市(县)局要进一步加强渔业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以案说法、专题讲座、专家答疑等多种形式,向涉渔企业和渔户普及合同法律知识,提高渔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法律意识。
要继续加强渔业合同法规培训,在以往开展合同法规宣传的基础上,及时收集和总结渔业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和讲解,使涉渔企业和渔户掌握更多的合同签订履行知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四、大力推行渔业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
一是对国家总局、省局发布的渔业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推广,倡导涉渔企业和渔户使用示范文本签约,确保公平、公正签订合同。
二是向涉渔企业和渔户发放市局编写的《农(渔)业合同参照文本选编》,为企业和渔户提供更多的签约参考。
三是行使合同监督职能,对涉渔企业制订的格式条款渔业合同进行检查,对条款中加大自身权利、加重对方义务等损害渔户利益的条款及时进行纠正。
五、积极培育发展“守合同重信用”涉渔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渔户
要逐步提高涉渔“守重”单位数量,对信守渔业合同、诚信经营的,要及时掌握情况,列入培育发展对象,并积极进行指导和推荐。对“守重”单位的先进事迹,要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守信者的社会荣誉感和责任感。
要积极提请区、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守合同重信用”涉渔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渔户,给予政策优惠和信贷扶持。
要对“守合同重信用”涉渔企业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等方面提供优惠或者便利条件。
六、开展渔业合同争议行政调解,维护当事人权益
要充分发挥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快捷、简便、高效的优势,及时受理和调解涉渔合同争议,进一步提高涉渔合同的履约率。有条件的分局或者基层工商所可建立调解中心,指定专(兼)职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化解矛盾,促成和解。对于争议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纠纷争议,可采取简易调解的方法。根据争议双方的要求或者情况需要,也可采取上门调解、即时调解等灵活多变的形式,便于合同争议的尽快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