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合同职能作用扶持合同渔业发展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合同职能作用扶持合同渔业发展的通知
(大工商[2008]89号)


各有关分局、市(县)局:

  2002年以来,各涉农分局、市(县)局充分发挥合同服务指导职能作用,对订单农业实施事前介入、事中指导、事后监督,通过咨询、帮扶、备案、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手段,大力扶持订单农业发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维护农(渔)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渔)民增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工商市字[2007]19号)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渔业比较发达,合同渔业亟需规范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扶持合同渔业发展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扶持合同渔业的重要意义

  我市具有丰富的海洋渔业资源,渔业与农业产值基本相当,而且渔业生产与农业生产相比较,具有经济效益高、无公害、高附加值等优势,渔业发展还能够吸收更多的农业富余劳动力,从而促进农民增收,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各有关分局、市(县)局要按照总局提出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结合合同促和谐“五个一工程”的开展,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优势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合同渔业工作。同时,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与渔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抓好合同渔业工作。

  二、建立渔业合同指导服务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有关分局、市(县)局合同处(科)、监管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依托“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作为渔业合同指导服务机构,也可单独设立渔业合同指导站,职责为:

  1、宣传合同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渔业合同当事人依法签约履约;

  3、开展渔业合同争议调解工作;

  4、推行渔业合同示范文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