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大会战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除负责项目的核实、审定、资金筹措以及办理申请拨付资金手续外,还要负责与百色市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及其验收报告的批复;桂西五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核算、报账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所属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按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大会战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和县(自治县)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桂西五县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填列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清单格式附后),经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账时还需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再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在自治区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
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已核批的原始单据、报账清单及相关资料予以报账,并按现行的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未经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及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报账。
第二十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报账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建筑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制报账清单,经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