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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程量,不得以原有工程冲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用和质量的基础上,恰当确定施工材料档次,大宗建材、设备等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项目的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桂西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十四条 对达到国家招投标投资规模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以各项目县(自治县)为基本责任单位,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五条 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承担实施工程的质量责任。

五、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指挥部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对各类项目的工程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组织监督工作,并落实到人。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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