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算追加方式下达资金的,由百色市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后,再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采取直接拨付资金方式的,则由百色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最后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县级报账制的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由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对已有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且用于大会战的资金(如国债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义务教育资金),原则上应划入桂西五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具体情况由各县(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由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的大会战项目,分别由这三个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其自筹安排的项目资金直接由其统一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不纳入大会战财政专户管理。
对不纳入大会战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下拨资金时,要将拨款文件及下拨的资金数额同时抄送自治区、百色市指挥部办公室和资金管理组。
第十四条 大会战资金下达(或下拨)到百色市财政部门后,百色市财政部门不能自行在大会战项目中调剂,必须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下达(或下拨)到桂西五县财政部门;采取预算追加形式下达的,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在县(自治县)大会战指挥长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到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为确保大会战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下达资金文件的同时,专项调拨资金到大会战财政专户,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百色市、桂西五县必须确保大会战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将大会战专项资金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工资,也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严禁各种弄虚作假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十五条 百色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桂西五县做好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及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并由财政局一把手亲自抓好此项工作。桂西五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成立资金管理组,选派2-3名工作责任心强、熟悉财务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资金划拨、财务核算和报账审核工作,同时负责培训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财务人员,指导他们做好资金核算和报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大会战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类别及性质对口归属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具体管理。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除负责项目的核实、审定、资金筹措以及办理申请拨付资金手续外,还要负责与百色市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协调指导,监督本部门所属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及其验收报告的批复;桂西五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及本部门项目资金的核算、报账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本部门所属项目进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按规定需要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大会战建设项目,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对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浪费,致使建设项目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和县(自治县)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桂西五县各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算报账单位,必须对各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和报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拟定申请拨款报告或报账报告,填列申请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清单格式附后),经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账时还需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再由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根据已审批的拨款清单或报账清单在自治区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度内核拨资金。
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已核批的原始单据、报账清单及相关资料予以报账,并按现行的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未经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及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报账。
第二十条 大会战专项资金报账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一)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项目合同、建筑工程发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向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制报账清单,经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
(二)实行非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凭有效原始发票进行报账。原始发票必须载明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购买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报账时由经办人填制报账清单,经项目工程技术人员、质监人员、所在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后,报经所在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
茅草房改造、沼气池建设等由农户自主施工的项目,报账时由户主签字盖章,经所在村委会负责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所在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经所在县(自治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门审核,由所在县(自治县)指挥部指挥长审批后报账。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会战项目,应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核实工程建设成本。项目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会战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各县(自治县)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大会战建设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车辆燃料和维修费、通讯费等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在大会战资金中开支。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百色市和桂西五县要建立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二十五条 桂西五县要建立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将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按季上报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自治区指挥部、自治区财政厅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会战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指挥部将对大会战中财务管理工作扎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贪污、挪用大会战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拨付资金,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要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桂西五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报账的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