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及县(区)、部门政务网站内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8〕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及县(区)、部门政务网站内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及县(区)、部门
政务网站内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及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子网站内容的管理,确保其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和严肃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http://www.nc.gov.cn)是市政府的政务门户网站,是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实现政民互动的电子政务平台。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网站为其子网站,是“中国南昌”门户网站的重要信息来源;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相关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为“中国南昌”门户网站主办单位。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市经济信息中心为网站承办单位,负责网站的信息编辑、技术服务和运行维护。
第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单位、本行业信息和应用服务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和网上服务等工作,切实加强自身网站建设,并积极配合“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做好相关内容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信息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填报、网上抓取信息、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中国南昌”门户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 报送信息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附件1)和《“中国南昌”门户网站信息报送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将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外拟发布的信息通过“中国南昌”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或专用信箱及时报送到“中国南昌”门户网站。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填报由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主动公开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网上抓取信息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自动抓取,筛选后将各单位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中国南昌”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第九条 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将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的主页与“中国南昌”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栏目链接:将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内容与“中国南昌”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查询。
第十条 栏目共建分为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化办公室协调各有关单位与市经济信息中心合作共建。
第十一条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和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所发布信息,必须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国家秘密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按照“谁报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报送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报送信息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信息的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严肃性。
第十三条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行政首长为“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和其县(区)、开发区、市直部门政务子网站内容保障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要求的内容、格式、时间、频率,及时向“中国南昌”门户网站编辑部报送有关信息,并按照《南昌市政务类网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洪办字[2005]62号)要求做好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政务子网站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报送信息原则上应当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按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过期及失效信息及时删除或变更。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等政务信息,要在变更事项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在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政务子网站和其它媒体上发布政府信息,并同时报“中国南昌”门户网站予以发布。涉及全市性的重大活动和政务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第一时间报“中国南昌”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相关信息按指定格式在“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和本县(区)、开发区、本部门政务子网站上同时发布,为企业与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 对公众在“中国南昌”门户网站的“市长信箱”、“建言献策”、“网上信访”、“网上举报”、“民生通道”、“纠风热线”、“在线访谈”、“议案建议办理”、“网上调查”、“在线咨询”、“在线投诉”、“效能投诉”、“纪检监察”等互动栏目中提出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限时将回复与办理结果公布至“中国南昌”门户网站。
第二十条 对公众在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的“在线咨询”、“投诉监督”、“领导信箱”等互动栏目中提出的事项,各责任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认真研究、处理,详细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的要求,每月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网站内容保障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办公室年终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并作为县(区)、开发区和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指标,列入市政府年终单项奖励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政务子网站的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网站设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评选出年度优秀政务网站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南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任务分解表
一、 概况类栏目
|
栏目名称
| 保障内容
| 保障方式
| 保障部门
| 更新频率
|
市情概况
| 自然地理
| 地理概况、气候环境、自然资源等基本概况信息
| 信息报送
| 市统计局
| 半年一次/如有重大变更,信息发生后10日内
|
历史概况
| 历史沿革、文化遗产
| 平台填报
| 市史志办、市文化局
|
|
城市经济
| 城市经济
| 平台填报
| 市发改委
|
基础设施
| 基础设施
| 平台填报
| 市建委
|
对外开放
| 对外开放
| 平台填报
| 市外宣办、市外经贸委
|
教育科技
| 教育科技
| 平台填报
|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
区划人口
| 行政区划、南昌人口
| 平台填报
| 市统计局
|
人文艺术
| 文化发展史、地方戏曲简介、文物简介、文学作品简介等信息
| 平台填报
| 市档案局、市文化局
|
风景名胜
| 南昌十景
| 平台填报
| 市文化局、市旅游局
|
著名人物
| 历史名人简介
| 平台填报
| 市档案局
|
名品荟萃
| 特色产品、知名品牌的介绍
| 平台填报
| 市商贸委、市质监局
|
|
音画南昌
| 南昌宣传片
| 信息报送
| 南昌电视台
|
常用电话
| 常用电话
| 信息报送
| 中国电信南昌分公司
|
领导之窗
| 市委领导
| 领导照片、简历、分工、重要活动及讲话
| 信息报送
| 市委办公厅
| 信息发生后1日内
|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 领导照片、简历、分工、重要活动及讲话
| 信息报送
| 市人大办公厅
|
市政府领导
| 领导照片、简历、分工、重要活动及讲话
| 信息报送
| 市政府办公厅
|
市政协领导
| 领导照片、简历、分工、重要活动及讲话
| 信息报送
| 市政协办公厅
|
市纪委领导
| 领导照片、简历、分工、重要活动及讲话
| 信息报送
| 市纪委办公厅
|
机构设置
| 市 委
| (本部门介绍、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分工、联系方式、下设单位)
| 信息报送
| 市委各部门
| 信息发生后1日内
|
市人大
| (本部门介绍、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分工、联系方式、下设单位)
| 信息报送
| 市人大各部门
|
市政府
| (本部门介绍、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分工、联系方式、下设单位)
| 平台填报
| 市直各单位
|
一、 概况类栏目
|
栏目名称
| 保障内容
| 保障方式
| 保障部门
| 更新频率
|
机构设置
| 市政协
| (本部门介绍、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分工、联系方式、下设单位)
| 信息报送
| 市政协各部门
| 信息发生后1日内
|
市纪委
| (本部门介绍、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分工、联系方式、下设单位)
| 信息报送
| 市纪委各部门
|
二、动态信息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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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名称
| 保障内容
| 保障方式
| 保障部门
| 更新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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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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