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德宏州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发改价格〔2008〕1599号)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德宏州电网上网、销售电价的请示》(德发改价格〔2008〕593号)收悉。为疏导上网电价和电网还本付息电价矛盾,推进城乡用电同价,优化电价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德宏州电网销售电价,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
列入德宏州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统一调度的上网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分。即枯水期(1-5月)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20元调整为0.22元,丰水期(6-12月)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0.15元调整为0.17元。
二、为解决上网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同时适当考虑电网建设还本付息问题,自2008年9月份电量起,对德宏电网销售电价作结构性调整并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价标准见附件。
三、德宏州电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方案己于2008年9月4日召开了听证会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由每千瓦时0.525元调整为0.483元。
为充分发挥德宏州水电优势,促进电炊等清洁能源的普及,减少林木砍伐和烟尘染污,优化民用燃料结构,同意你委在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同时,对电炊用电政策进一步完善。即居民每户每月用电量在80千瓦时以内(含80千瓦时)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每千瓦时0.483元;每户每月在81至250千瓦时(含25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执行电炊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34元;在考虑正常电炊用电的基础上,按照促进节约能源的要求,对每户每月超过250千瓦时以上用电量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0.483元。全州在农网改造和电力企业抄表到户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城乡同网同价。
进一步落实对城乡低收入困难户的帮扶措施。对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困难户,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可的农村五保户,每户每月用电量在30千瓦时以内(含30千瓦时)按每千瓦时0.25元执行,超过30千瓦时的用电量部分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
四、中小学学校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城乡路灯照明用电电价执行电炊用电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