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补充通知
(穗国税发[2008]252号 2008年9月1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广州及各地级以下市国税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7〕242号)规定,我局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穗国税发〔2008〕2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文件应列入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转发关于加快全省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50号)
(二)《转发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108号)
二、下列文件应列入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转发关于偷税额认定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40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二)《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期限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579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三)《转发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戳记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680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四)《转发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420号)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
(五)《转发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1998〕156号) 废止或失效的内容: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