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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指导,强化检查考核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基层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违法排污企业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考核,从组织领导、信息报送、阶段情况及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9月分别组织对各地区重点行业、饮用水水源地、2005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挂牌督办和案件管理工作各地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基层政府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动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将挂牌督办一批典型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环境违法案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公众监督作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和各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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