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和地下水监测等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重点对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博斯腾湖和穿城河流及人口聚集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责令其停业、关闭。
3.结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火电、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和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三、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继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