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企业和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做好自查,并按照抽查面不低于60%的比例对辖区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视情况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当地政府要责令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要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