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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
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1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8〕39号),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为目标,在巩固前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督察,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对国家和自治区挂牌督办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各地要对本地区挂牌督查案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地要组织对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跟踪督办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全部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项目全部停业(产)或关闭,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完毕。同时,要加快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基础调查和评估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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