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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关于丽水市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阶段。

  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为试点阶段。在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创建目标的基础上,全市选定数家矿山企业进行绿色矿山创建试点。试点矿山企业应具备三方面基本条件:一是采矿权有效期在3年以上(含3年),年开采规模为露天开采6万吨以上,地下开采1万吨以上;二是基础条件较好,管理工作规范;三是生态环境意识强,创建积极性高。试点工作由矿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稳步推进阶段。

  2011年3月开始为稳步推进阶段。在完成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市所有开采的年开采规模在6万吨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和1万吨以上的地下开采矿山,限期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对限期内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创建绿色矿山是建设生态市、实现矿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由市、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国土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与实施,环保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财政、发改、公安、安监、林业、水利、经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创建绿色矿山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工作程序。创建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工作。专家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创建方案评审和验收核查,国土、环保部门每年应对创建矿山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准,加强监督,共同确保绿色矿山质量。

   七、扶持政策

  矿山企业在获得绿色矿山资格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先推荐申请部、省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

  (二)获得市级绿色矿山满一年后,优先申报创建省级绿色矿山。

  (三)可按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四)适当增加规模。在矿区矿产资源储量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绿色矿山企业的开采规模可适当增加,但必须与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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