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项目县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向。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1-2个关键环节,集中使用现代农业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省财政对项目县同一主导产业的具体环节,连续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房屋、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各地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一)实物补助。由县级(含)以上农口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所需物资,实行集中采购,并免费发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资金补助。对扣除实物补助后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额度和使用要求,确定支持的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省级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各优势产业年度实施方案,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到各市和项目县。
第十四条 项目县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全省优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编制现代农业资金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经市级农口、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项目县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实施区域选择、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地方投入和申请省以上财政投入情况)、资金整合方案(整合资金名称、规模、使用重点)、预期效益和组织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条 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县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审查修改意见,并结合项目县的生产基础、资源优势、工作条件、市县两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情况等因素,确定项目县现代农业资金控制规模。各市根据省评审结果和资金控制规模,指导项目县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 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县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审查批复,省财政厅据此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逐级报送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