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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三)不断提高复查复核事项办理质量。复查复核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办事,用法律政策来衡量群众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用法律政策来检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准确。要严格依法行使复查复核权,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违法、不当或者侵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处理意见,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要进一步规范复查复核程序,积极探索符合复查复核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深入基层,充分听取信访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地做出复查复核决定。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信访问题,要通过公开听证进行调查,确保听证参加入特别是信访人对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增强复查复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复查复核的质量和效率。复查复核机构要坚持依法办案、以法明理,充分发挥复查复核定纷止争的作用。复查复核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四)大力加强复查复核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复查复核能力建设,根据办案需要配备、充实复查复核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行政协调能力的干部充实到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岗位,选调优秀干部充实复查复核人员队伍,充分调动复查复核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对复查复核工作人员的培训。从现在开始,力争用半年时间将从事复查复核工作的人员轮训一遍,提高复查复核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复查复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复查复核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复查复核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三、明确省政府办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处理程序
  (一)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依法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办理复查复核事项、责令下级行政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履行复查复核决定和备案审查等事宜。
  (二)省政府的复查复核决定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拟订。拟维持、撤销、变更原办理、复查意见,或者拟确定原办理、复查意见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或有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意见且案情较为单一的,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发。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复核事项提交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讨论研究,由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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