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鲁厅字[2008]9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以下简称《复查复核办法》),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推动信访复查复核工作的开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复查复核办法》
《复查复核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复查复核办法》,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切实提高复查复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越级信访、重复信访。要组织开展学习和宣传《复查复核办法》活动,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复查复核办法》的规定。要坚持正面引导,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依法信访的观念,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各级负有复查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群众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受理,必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通过复查复核,把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二、充分发挥复查复核解决信访问题机制的作用
(一)及时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复查复核救济权,积极受理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复查复核申请,切实解决复查复核“受理难”的问题。除《复查复核办法》明文规定不得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外,复查复核机关要依法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对确实不属于复查复核范围或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做好分流工作。上级复查复核机构要加大对复查复核权利告知、复查复核事项受理和答复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复查复核申请权利的,应当责令重新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答复的,应当责令受理或答复并予以通报。
(二)严格规范复查复核层级制度。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负有复查复核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允许以没有专门机构、人员不足等借口将本机关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委托或者交由下级行政机关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