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务公开办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文本,做好2007年以来的政府信息编制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审查。公用企事业单位参照市政务公开办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规范文本,结合本单位、行业实际,做好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组织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及时、高效发布政府信息。各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要与有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务公开办协调解决。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各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整体部署,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