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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西藏自治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两免除、一保留、两稳定”及实行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两免除、一保留、两稳定”。从2006年起,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农村乡镇统筹费中的义务教育经费、优抚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和道路修建费;免除场内农工土地承包费中类似村提留中的部分管理费。2006年国有农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如数退还给农工。“一保留”,就是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农工土地承包费中免除两项负担后的余额,由农工继续负担。农工土地承包费保留部分,实行限额控制,不得随意加码突破上限。“两稳定”,就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承包费水平。核减后的承包费,要签入农工的土地承包合同,保持稳定。“两稳定”的核心是保持税改后农工负担的稳定。
  (五)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各地(市)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根据我区国有农场的人数、亩数由自治区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规范和清理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清理和控制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农工负担监督机制,印制农工负担监督卡,凡是监督卡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七)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八)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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