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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三、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对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由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地(市)、县(区)的有关机构,以及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区直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中直企业在西藏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及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不包括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民用爆破器材、铁路),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考核。
  (三)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区直、中直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区直、中直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区直、中直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处罚的,需报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同意。
  (五)对区直企业在区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直企业总公司应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安全管理,企业应服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六)区直、中直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四、建立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一)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相应行业区直、中直企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高危行业的区直、中直企业可以采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区直、中直企业要将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和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直、中直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区直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要向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通报。
  各区直、中直企业要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责任指标执行的检查制度,及时纠正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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