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各单位的防制效果进行监测,并定期上报同级爱卫会。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在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用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除四害药品必须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性能,对人体、家畜家禽无害,对环境低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急性鼠药和无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物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八条 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当地爱卫办监管。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工作的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聘任。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开展除四害工作;
(三)依法参与处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爱卫会予通报批评: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无专人负责除四害工作,不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的;
(二)单位、居民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
(三)单位、居民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
(四)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
(七)干扰除四害监督员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