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经费
各普查队所需经费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在我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有关经费的通知》(藏财行字〔2006〕51号)精神执行。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市)成立的普查队,在普查期间所发生食宿费、下乡人员补助、会议费、办公耗材费按“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要求,由各地(市)财政局予以安排保障。
五、普查方式
(一)资料数据的采集与整理。借助已有的普查及学术研究成果,对前人经过调查积累的相关数据,在全面掌握和集中梳理的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二)野外实地调查。由各普查队根据任务分解深入实地开展调查采集与研究认定。采集口头文学、民间艺术品、民俗实物。除了原件原物外,摄影摄像、仪式的素描,还要按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普查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除了文本、实物的名称、内容简介、类别等外,还包括讲述者、传承者、提供者及其年龄、性别、居住地的县名、乡镇名、村名等,掌握真实、准确、详细的第一手资料。
(三)民间艺人的采访。对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较有才华和独创性的人进行面对面的采访、问答、表演、展示。调查采访者以笔录、摄影、录音、录像等方式和技术记录其讲述和表演。要抓住当地的民俗节庆,不失时机进行现场采访记录。
(四)积极做好宣传普查工作。要积极主动联系媒体,扩大宣传力度和广度。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挥老知识分子、民间艺人和热爱民间文化人士的作用,将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自觉的普查意识。
六、实施步骤
(一)普查准备阶段(2006年7月-12月)
制订下发自治区普查方案,召开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会议并举办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培训班,各牵头单位会同各地(市)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组建普查工作队伍。
(二)普查实施阶段(2007年1月-2008年6月)
各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普查队按照普查工作方案,有计划分类别全面系统地开展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自治区5支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普查队在适当时期,分赴各地(市)开展实地普查和抽查工作,全面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基础资料。各地(市)文化局要落实专人参与配合。
在普查中,重点抓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补充、规划、保护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快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通知》(文社图〔2006〕1389号)精神,要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国家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前在宣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基础上,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此,各地(市)和各牵头单位在普查的基础上,于2007年4月20日前申报自治区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具体评选标准和推荐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