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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十一五”时期消防发展规划的通知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考评机制,提高消防工作管理水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积极探索建立适合西藏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机制
  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西藏农牧区发展建设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农牧区基层组织、村镇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因地制宜地建设村镇公共消防设施,尤其要加强农牧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造中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给水设施建设,改善农牧民居住及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使农牧区消防设施既方便农牧民生产生活,又有利于火灾预防和扑救,为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致富奔小康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三)推动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建设
  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6号)精神,全面推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1.各地(市)城镇消防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实施,2007年底前,完成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实现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镇的防灾抗灾能力。
  2.坚持“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思想原则,加强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城市、城区改扩建、旧城改造和新建开发区、工业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
  3.加快“旧账”补建进度,到2010年底,全区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消防基础设施欠账率不高于20%,各县总体欠账率不高于50%。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4.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全区各地(市)行署(政府)所在地消防队(站)和特勤队(站)建设,加大消防装备投入力度,提高消防装备科技含量和战斗性能。加快县级城市消防站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力争全区73个县(市、区)建立消防队(站)。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企(事)业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大力发展群众义务消防组织,逐步建立覆盖城乡一体的消防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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