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和《湘西自治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州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2007〕第162号)、《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08〕15号)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三年(2008-2010年)行动实施规划的通知》(州政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五条 建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县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县市为主、全州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