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除外),由承训学校按月直接打入退役士兵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全额返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学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将相应扣减。
第九条 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格率和就业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民政厅和相关省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对“双证”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对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学杂费的15%予以扣减。
第十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训学校应将该项资金单独核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每年10月份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民政厅。
省民政厅、财政厅每年11月份对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抽查考核结果,并将抽查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培训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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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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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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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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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部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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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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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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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或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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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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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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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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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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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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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方式
| 退伍义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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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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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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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员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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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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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业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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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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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读 学 校
| 专 业
| 是否服从
调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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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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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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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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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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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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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
申请意见
| 我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技术,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申请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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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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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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