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7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九日
关于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纠风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审计厅 2006年6月)
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工作,也是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下,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调查发现,个别部门和单位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又有所反弹。一些县人民医院未能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价费字〔1999〕085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水电费和卫生费;个别学校继续收取学生公物押金和补课费;公安部门仍在收取已经取消的租赁房屋治安合格证和暂住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对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开展检查,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各地(市)纠风办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行动,认真开展收费情况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乱收费行为,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纠风办将在第四季度组织区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检查内容
(一)严格审查收费项目
1.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规定,对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予以取消。
2. 对2004年11月24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和2005年1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