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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工作重点
  (一)深化以税费改革为主的农牧区综合改革。各地(市)、县(市),要把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优惠政策,作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好农牧民生产经营积极性的重要前提,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农牧区税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和“深化、巩固、完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的步伐,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
  (二)稳定、完善、强化对农牧业和农牧民补贴政策。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对农牧业和农牧民的支持和保障体系,稳定、完善和强化落实粮食、农机、良种、农药、化肥等补贴政策,防止补贴资金的流失和层层克扣,切实把国家对农牧民群众的各项补贴落到实处,着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
  (三)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要进一步推进民主决策,完善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项目审核、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程序、合理确定限额标准和审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确保所议之事符合程序和要求、符合大多数农牧民的意愿,确保真议而不走过场,确保议完之后的实施和结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四)建立专项治理与农牧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藏党发〔2006〕2号文件精神,密切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规范农资经营和价格监管,健全检验检测体系,继续强化对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专项治理,严厉打击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选择农牧民负担重的地(市)、县(市),深入开展对农牧民建房、农牧区义务教育、农牧区用电用水等方面乱收费的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治理工作既要解决农牧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又要加强制度建设。
  (五)强化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四项制度”的落实,建立减轻农牧民负担防范机制。“四项制度”的内容,即:一是涉及税收、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制度”;二是农村义务教育的“一费制”;三是农村公费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制”;四是对农牧民负担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各地(市)、县(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文件、收费进行一次审核,及时纠正加重农牧民负担、侵犯农牧民权益的行为;严格农牧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规范管理、实施程序,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牧民负担的行为;严防各种变换手法、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抬头,坚决纠正和查处县、乡、村面向农牧民的各种乱集资、乱摊派及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行为;切实加强对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健全价格和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确保公示质量,提高公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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