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64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牧厅、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水利厅、农发办、审计厅、纠风办、法制办《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农牧厅、监察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
水利厅、农发办、审计厅、纠风办、法制办 2006年5月16日)
根据自治区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廉办〔2006〕4号)和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任务分解》(藏纠办〔2006〕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切实保护农牧民合法利益,调动农牧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减轻农牧民负担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目标和新任务,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农牧民负担现状,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三农”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藏党发〔2006〕2号)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82号)精神,坚持减轻农牧民负担与反腐倡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宣传教育和对农牧民负担的监督检查,继续做好减轻农牧民负担各项工作,巩固我区减轻农牧民负担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