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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三、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充足
  稳定市场的关键是抓好市场供应。我区80%以上生产生活资料从内地运进,尤其是猪肉、牛羊肉等受内地价格影响较大,这种影响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各地(市)、各部门要在把握适应市场规律,顺应市场趋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内地有关省区联系,精心组织货源,保障我区生产生活消费品的市场供应,确保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不断档、不脱销。要切实保障春节、藏历年的市场供应。要加强信息引导,及时发布市场信息,积极组织企业和经营者加强采购力度,优化库存结构,保证市场供应。要积极探索建立农畜产品“绿色通道”,通过改善硬件环境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农畜产品进入市场创造条件。要搞好重要物资、商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以应对突发事件,防止主要商品断档脱销。
  四、加强价格调控,实施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价格调控,实施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是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处罚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稳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成品油、液化气、电价等资源性产品价格近期不作调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要保持稳定;城镇供水、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近期一律不得提高。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实施办法》,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结合我区情况,各地(市)要围绕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糌粑、酥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对以上品种中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由七地(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提出本辖区范围内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商品目录及经营者名单,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失后,及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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