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培养少数民族教师。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和进修,建设一支素质合格、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改善贫困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长期在贫困山区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安排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需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先进适用技术的实验、引进、示范、推广工作,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的普及,设立少数民族人才培训专款,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对贫困山区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加大科技扶贫工作力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注重发挥科技人才和乡土人才的作用。对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建设,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馆(站、室)和民族文化团体建设,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创作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培植民族文化产业,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强化文化市场建设和监管,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文物、历史文物、革命文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管理和传承,保护名胜古迹。修编地方史志。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增加对医疗卫生的资金投入,改善城乡医疗卫生状况,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加强对少数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开展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食品、药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