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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


  (三)割草、采药、放养家畜家禽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机动车辆进入滩涂地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捕杀、伤害动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设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种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倾倒垃圾、渣土,擅自设置垃圾点或堆放物料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设置经营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游泳、滑冰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擅自划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洗刷污染水体物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取水引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不易确定引水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圈占水域养殖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指定区域钓鱼经劝阻无效的,处以五十元罚款;捕鱼、炸鱼、电鱼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投掷杂物的,处以五十元罚款;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的,责令予以清除,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鱼药、农药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向水域排放污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启闭闸门、升降坝袋、调控水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河系公园设施和树木、绿地损坏或者水体污染、流失,不能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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