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健全中医药服务价格机制,加大对中医药特色服务的补偿。根据中医药服务的特点,建立科学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适时调整和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合理制定针灸、推拿、中医正骨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增设中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放开中医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和中医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向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服务项目倾斜,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各级财政对公立中医医院应予以支持,并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公立中医医院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财政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中医医院的健康发展。
(二十九)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对中医药的投入增长比例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比例达到10%以上。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中医专项经费。
财政投入主要用于中医药重点项目建设和中医药特色优势能力建设,对列入省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中的中医药项目所需经费,财政应予以优先支持。各级财政应保证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省财政根据财力可能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医药发展的扶持力度。
继续实施浙江省中药现代化重大科技专项,鼓励和支持中药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对企业开发中药新药过程中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充分利用“浙江省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中药企业的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中药材种植项目。
(三十)按照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管理中医药。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鉴定等方面继续实行同行评议。制定师承教育和确有专长人员标准及相关政策,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将经临床证明安全有效的传统经方、验方开发成中药新药或中药制剂。
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实中医药管理力量,各市、县(市、区)要明确承担中医管理职能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强化管理职能,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虚假中医药广告,规范中医药服务秩序和服务行为,维护、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